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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正确、认真贯彻新部令 推动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二)
发布时间:2014-07-16    来源:永豪电子

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优势

采用货运公共平台的模式,主要考虑了道路货运行业的特点,也吸取了联网联控工作的经验。

1.有效解决个体货运车辆和中小货运企业车辆监控主体缺失的问题;

2.合理分担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压力;

3.采用自上而下的数据传输方式,有利于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有效集中;

4.有利于提高货运行业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为货运行业服务的整体水平,以服务促进监管。

 

货运车辆安全监控的主体责任

    对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企业承担安全监控主体责任,通过其自建的监控平台或委托的社会化监控平台,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对个体运输车辆或不到50辆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由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实施自动监控,承担监控主体责任。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车主和企业承担。中小企业也可选择自建监控平台或委托社会化平台,但必须与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并承担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三、认真贯彻落实新部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自201471日起施行。贯彻落实新部令是今年工作重中之重。

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是目的,关键是要用好,解决实际问题,真正发挥卫星定位技术的作用。贯彻新部令,核心在于提高动态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


(一)严格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工作。

1.按标准生产。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卫星定位装置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投入运输市场的产品与通过审查的产品型号一致。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应加强卫星定位装置产品的一致性审查,对于实际进入运输市场的产品与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的产品型号不一致的,由信息中心报请交通运输部从符合性目录公告中取消该产品型号。

2.按规定安装。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自201511日起,没有在出厂前安装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既是检查日期,也是出厂日期)。

201471日起,新接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各地应合理制订安装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于201512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前期已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逐步转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3.按程序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运政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两客一危车辆,应通过联网联控系统进行查验;对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应通过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进行查验。发现没有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没有按照要求接入系统平台的,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不得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卫星定位装置厂家及产品。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不得要求更换或重复安装指定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切实加强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建设。

1.按标准建设。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标准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提供的监控平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已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平台要尽快 投入使用。部将进一步完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

2.规定接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要求上传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道路 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由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 的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务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部将进一步完善运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联网联控系统数据共享。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于20151231日前,要具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监控平台并有效接入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3.按职责分工。要按照企业监控、政府监管的原则,合理划分政府监管平台与企业监控平台的职责。要凸显政府监管平台的公益服务属性,禁止政府监管平台直接监控车辆并向运输车辆收取服务费用。

 

(三)全面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无论是运输企业自建监控平台,还是委托社会化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商提供监控服务,车辆安全监控的责任主体都是运输企业。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要督促两客一危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各项制度;对已经建立的制度,也要对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2.配齐专职监控人员。运输企业要按照规定配齐专职监控人员。大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减。专职监控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和考核可由本企业自行组织,也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由本企业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3. 强系统和设备维护。运输企业要督促承担服务的运营商或设备生产商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和监控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保持卫星定位装置完好适用,卫星定位 装置到卫星定位系统平台间的链路畅通,监控平台与联网联控系统或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畅通,确保车辆运行期间能够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在安排运输任务 前,应对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及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有效接入系统平台的运输车辆,在故障排除前不得安排运输任务。

4. 强实时监控和管理。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 析、处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提醒后驾驶员仍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制止。仍拒绝纠 正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按照制度及时给予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应予以解聘。

 

(四)做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运营与维护工作

1.严格监管,确保平台公益属性。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应当无偿为小型货运企业及个体运输经营者所属车辆提供动态监管服务,为大中型运输企业监控平台提供数据转发服务。

2. 化运维,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合理确定平台的运营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机制至关重要。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要建立健全制度,尽快印发《道路货运车 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维护与管理,会同省级运管部门加强对货运平台服务商服务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确保平台长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3.优化服务,以服务促进监管。要根据行业需求,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整合社会资源,为驾驶员和车主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增强驾驶员和车主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积极性,以优质服务促进安全监管。

4.公正公平,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要向行业公开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口标准等信息,规范平台接入程序,平等对待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五)努力提高行业应用水平

通过开展北斗应用示范工程,摸索出卫星定位技术在道路运输行业应用的好经验、好机制、好模式,并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优势的应用系统,免费在全国复制推广,从而提高系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全行业的开发和使用成本。

1. 路运输跨区域联网执法系统。规范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流程,将执法信息与从业人员信用考核体系动态关联,实现违法案件查处地与 案件对象归属地运政信息的联网联控,并与公安、安监等行业管理部门间的执法信息、执法资源共享。执法人员通过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可以对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处罚,并将违章信息记入统一的数据库。

2.日常运营规范性监管系统。在联网联控系统的基础上,完善日常安全监管应用功能,实现对企业监空平台的监管、查岗等信息互动,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的监管能力。针对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立更有效的安全监管手段。

同时,将日常监管信息与业务管理相结合,作为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客运包车牌证发放、客运线路审核、驾驶员诚信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平台运维考核。制定《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加强系统维护与管理,并实行逐级考核制度,对各类平台在线率、车辆上线/在线率、车辆卫星终端安装率、报警处置率等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及通报。

2.加强监督检查。尤其是企业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落实,包括车载终端完好适用、平台连接畅通、驾驶员违法行为的提醒、警告、处理等,通过检查监控平台的数据记录进行量化分析、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信誉质量考核范畴,并与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直接挂钩。

3.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加强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的协作。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4.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动态监控责任追究制度及事故调查的联动机制,依法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对于没有落实动态监控制度而造成事故的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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